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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水木医疗科技服务集团成立于2017 年,总部位于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致力于加快推进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上市进程,解决创新医疗器械企业产业化“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集团是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临床试验分会理事长单位、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应用评价分会常务副会长单位以及北京药学会医疗器械专委会主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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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干货 | 浅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严重不良事件内容的变化

2021-11-12 10:02:40来源 | 网络

■ 简要

2016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5号)(以下简称《规范》)。2021年5月10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修订草案初稿)》)意见,《规范(修订草案初稿)》由11章96条调整为9章66条。具体修订的内容笔者在此不多做讨论,这里谈论的是关于严重不良事件部分的内容变化。




01 定义变化

将原本定义中“需要进行医疗或手术介入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的能造成永久性缺陷”修改为“需要进行医疗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


02 严重不良事件的上报流程变化

a. 报告范围:确定为试验医疗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b. 研究者上报时限:由原来的“出现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当立即对受试者采取治疗措施,同时书面报告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并经临床试验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办者”修改为“在严重不良事件获知后24小时内,主要研究者向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


c. 研究者对严重不良事件的跟踪:新增了主要研究者按照方案的规定随访严重不良事件,提交随访报告和/或总结报告;


d. 弱化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的职责:由原来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本院伦理委员会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修改为由主要研究者直接向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


e. 主要研究者处理安全性信息的职责:新增了主要研究者收到申办者提供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及时签收阅读,并考虑受试者的治疗,是否进行相应调整,必要时尽早与受试者沟通;


f. 申办者处理安全性事件的时限:由原来的申办者应当在对于严重不良事件获知后5个工作日修改为申办者获知死亡或者危及生命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后的7天内,非死亡或者危及生命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后的15天内;


g. 申办者报告安全性事件的部门:由原来的“申办者向所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与试验的其他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通报,并经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及时通知伦理委员会”修改为“申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与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主要研究者及伦理委员会报告”;


h. 伦理委员会的跟踪审查:新增了伦理委员会跟踪审查时需要审查主要研究者报告的本院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审查申办者报告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根据审查意见,伦理委员会可要求修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03 个人见解

《规范(修订草案初稿)》对严重不良事件报告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明确临床试验各参与方职责,提高了试验参与各方的工作效率,对各方面的工作都有方向性的指导。


《规范》中研究者对于安全性事件需要通过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向伦理委员会报告,强调了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修订草案初稿)》优化调整后减少了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工作内容。同时强化了申办者的主体责任。《规范(修订草案初稿)》把原来由医院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职责转移到申办方。也就是说,申办方将是上报省级管理部门的唯一负责方,需要向医院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和申办方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分别报告。


《规范(修订草案初稿)》如果执行,将督促申办方建立严重不良事件审核和汇报流程,切实承担起申办方的主体责任。



04 引用资料:条文对比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5月10日发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016年3月23日发布

第十六条(伦理委员会的跟踪审查) 伦理委员会的跟踪审查:

(一)伦理委员会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在任何时间书面要求暂停或者终止该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二)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主要研究者报告的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审查申办者报告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根据审查意见,伦理委员会可要求修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三)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对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可能影响,或者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完整性的可能影响是否可以接受。

第三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本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受试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在任何时间书面要求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被暂停的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恢复。  


第三十四条 (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职责)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及时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事件:

(一)在严重不良事件获知后24小时内,向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随访严重不良事件,提交严重不良事件随访报告和/或总结报告;

(二)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或者已经得出足以判断试验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结果,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应当通知受试者并向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必要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第七十一条 在临床试验中出现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书面报告所属的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并经其书面通知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应的伦理委员会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于死亡事件,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和申办者提供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第七十六条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发现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或者已经得出足以判断试验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结果,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应当通知受试者,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提供详细书面解释。必要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研究者接到申办者或者伦理委员会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通知时,应当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三十五条 (处理安全性信息的职责)主要研究者应当对收到的安全性信息及时处理:

(一)收到申办者提供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当及时签收阅读,并考虑受试者的治疗,是否进行相应调整,必要时尽早与受试者沟通;

(二)到申办者或者伦理委员会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通知时,应当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第七十六条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发现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或者已经得出足以判断试验用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结果等,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应当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提供详细书面解释。必要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研究者接到申办者或者伦理委员会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通知时,应当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第四十六条 (处理安全性事件的职责)申办者应当负责医疗器械试验期间的安全性评估和报告:

(一)申办者应当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可能影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同意意见的问题,及时通知所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同时及时组织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并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

(二)申办者应当在获知死亡或者危及生命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后7天内、获知非死亡或者危及生命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后15天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与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主要研究者及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申办者得到影响临床试验的重要信息时,应当及时对研究者手册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并通过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申办者应当在获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向参与试验的其他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通报,并经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该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

严重不良事件,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死亡或者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包括致命的疾病或者伤害、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的永久性缺陷、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需要进行医疗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导致胎儿窘迫、胎儿死亡或者先天性异常、先天缺损等事件。

严重不良事件,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死亡或者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包括致命的疾病或者伤害、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的永久性缺陷、需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需要进行医疗或者手术介入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导致胎儿窘迫、胎儿死亡或者先天性异常、先天缺损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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