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中关村水木医疗科技服务集团成立于2017 年,总部位于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致力于加快推进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上市进程,解决创新医疗器械企业产业化“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集团是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临床试验分会理事长单位、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应用评价分会常务副会长单位以及北京药学会医疗器械专委会主委单位。

企业介绍
发展历程
公司荣誉
子公司
团队介绍
企业动态
水木学院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设计要点及常见误区

2022-11-16 17:13:00来源 | 网络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设计要点及常见误区


(一)理解知情同意和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过程作为人类受试者参与临床研究的重要环节,其概念、目标与宗旨在《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和《贝尔蒙特报告》都有着文字不一而内涵高度一致的表述。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基于对全面而真实信息的充分理解上的自愿是知情同意的根本,知情同意的文本及过程审查是临床试验中伦理审查的重点。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试者告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确认自愿参加该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过程,应当以书面签署姓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ICF)作为证明文件。因此,可以理解知情同意是一个过程,而知情同意书是这个过程中的关键信息载体。




(二)知情同意书设计应包含内容


11.png


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2022年第28号)第十四条,知情同意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以及对事项的说明:

(一)主要研究者的姓名以及相关信息;

(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名称;

(三)临床试验名称、目的、方法、内容;

(四)临床试验过程、期限;

(五)临床试验的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

(六)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

(七)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替代诊疗方法以及其潜在受益和风险的信息;

(八)适用时,说明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临床试验的不同组别;

(九)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是自愿的,且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而不会受到歧视或者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十)告知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资料属于保密,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者监查员、稽查员在工作需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可以查阅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资料;

(十一)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可能获得的免费诊疗项目和其他相关补偿;

(十二)如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治疗和或赔偿;

(十三)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可以随时了解与其相关的信息资料。


以上内容可总结为以下几部分内容:与试验相关的内容、受试者的权利及义务、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的风险及受益、保密情况说明。




(三)知情同意书设计原则及要点

知情同意书设计应当符合“完全告知”、“充分理解”、“自主选择”的原则。基于上述原则,知情同意书设计应该关注以下要点:



(一)内容完整


能够完整告知临床研究的目的意义、方法过程、风险获益、权利义务等各种信息,注意不要遗漏任何必要的内容。



(二)语言简洁

1) 语言应该简明易懂,具有可读性,能够确保绝大多数没有医学背景的人群可以阅读并理解。语言应采用潜在受试者日常生活常用的语言体系,适合该受试者群体理解的水平,一般应适合初中毕业者的阅读能力。

2) 语句短小精炼,避免长句,避免出现大量的专业术语、英文缩写、简写。

3) 医学名词术语和科学概念应尽可能避免专业术语,以形象的比喻或借助视听材料、宣传小册子帮助受试者理解。如“导管”是指一个小塑料管。

4) 尽量使用陈述句,人称代词应明确身份。

5) 关注容易出现概念混淆、描述不全、界定不明等问题的内容

6) 从英文翻译过来的知情同意书应语句通俗易懂,且保持与原文内容的一致性。


(三)表述客观

1) 知情同意书的表述应客观、公正,避免夸大受益或有意隐瞒风险,避免对受试者产生不恰当的诱导。

2) 知情同意书不应包含要求或暗示受试者放弃他们获得补偿权的文字,或必须举证研究者的疏忽或技术缺陷才能获得免费医疗或补偿的文字。

3) 避免使用有开脱研究者、研究机构、申办方责任的语言。

4) 参加研究的志愿者应称为“受试者”,不称“病人”或“患者”。



(四)知情同意书设计的常见误区




(一)受益表达不正确


1) 个人受益指的是有益于受试者疾病的预防、诊断或治疗,将免费提供的药物或部分减免的项目,作为受益的内容。

2) 受益内容的表述不够客观,片面夸大受益,例如运用“肯定能治好”等表述,夸大某项目的疗效。


(二)免费项目不具体

1) 一般医疗器械以及试验要求的检查、检测的费用均由申办方承担,没有明确免费与收费的具体项目。

2) 对于免费的项目,没有明确免费的次数;对于收费项目,没有列出具体的收费金额;对于减免的项目,没有列出具体减免的项目、减免的金额与次数。

(三)风险表述不准确

1) 对受试者的风险一语带过或者避而不谈,描述过于简单,甚至出现表述不正确的情况。临床试验关键环节和数据的风险,应当从两个层面考虑:一是系统层面,如设施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计算机化系统、人员、供应商;二是临床试验层面,如试验药物、试验设计、数据收集和记录、知情同意过程。应正确区分常规诊疗风险与临床试验风险,并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工作

2) 某项目有抽血等操作,但在风险中表述为“无风险”,同时也未明确为常规检查剩余血液还是额外抽血。对于常规检查剩余血液,不应将常规检查的抽血风险当作试验本身的风险,但其风险的告知也不应写“无”。

3) 对于可能涉及的风险,没有补充说明风险的控制措施,以及发生该风险后的应对措施。

(四)补偿告知不到位

1) 补偿标准不合适。如对风险高的项目制定低补偿标准,违反了医学伦理学中的公正原则,或对风险低的项目制定高补偿标准,有诱导受试者入组的嫌疑。

2) 补偿方式/类型/计划/金额不明确。如没有写清楚补偿的方式是现金还是实物,没有明确是营养补偿还是交通补偿,没有明确每次访视时作出补偿还是全部访视后一起作出补偿,未明确补偿金额。

3) 错误地对受试者损害发生后的免费治疗和补偿限定明晰的先决条件,例如强调“与医疗器械相关的不良事件”、甚至注明“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申办者将为您支付全部医疗救治费用”。申办者无权擅自设定对免费治疗和补偿的先决条件,例如明确要求受试者确无过失的,甚至强调“如因受试者过失、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则不承担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例如,受试者的过失、过错的根本原因很可能在于方案或监管本身的疏漏、告知的不当等所致。所以受试者的过失、过错不直接构成申办者的免责理由。申办方或研究者应无理由承担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所有治疗费用并给予受试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赔偿责任不明确

1) 赔偿主体、内容与方式不明确

2) 没有明确告知受试者在受到损害时,可获得免费治疗和赔偿

(六)混淆补偿及赔偿的概念

错误描述为“申办者已为此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将予以依法赔偿”。该描述有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将“补偿”误作“赔偿”,一般而言,赔偿是基于过错原则的费用承担,是在明确过错的因果责任后的费用承担,赔偿额一般高于损失额。而补偿是基于公平原则,对无过错行为损失的费用填补,补偿额一般小于赔偿额度。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受试者损害,一般适用于无过错补偿。该处描述错误很可能不利于损害发生后的妥善处置。二是将申办者的补偿责任主体转嫁于保险公司,徒增受试者可能面向保险公司之困扰。购买保险仅作为申办者对风险事件的承受能力保障,并不可转移其补偿行为的支付主体责任。一旦发生研究相关损害,无论申办者有否保险,受试者都应得到研究者、申办者及时提供的免费救治和依法补偿。申办者仅在补偿受试者之后,可向保险公司追偿,即申请保险理赔,但该追偿行为无需受试者参与,更不必受试者主张。

(七)替代/备选方案不清晰

1) 将受试者可获得的备选治疗以及备选治疗重要的潜在风险和受益详细说明,如没有告知受试者常规的治疗措施及其效果、相应的风险、有无基础治疗、对受试者本人的治疗有何影响等。

2) 未明确不治疗的风险。


(八)数据预授权

会在传统数据保密和使用的承诺文本之外增加一段关于本次研究数据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将用于未来相关研究的文字说明。在一次特定的药物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中,“顺带”要求受试者对未来不确定研究的数据使用“预授权”是不妥的。

(九)缺乏剩余样本利用与处理的告知

1) 没有告知受试者剩余精液或剩余血液的处理方法

2) 没有做好检测结果的告知工作

3) 没有做好第三方检测的告知工作

(十)缺乏试验结束后治疗安排说明

试验的结束不意味治疗的结束,而很多类似项目在ICF中未告知试验结束后受试者的治疗该如何继续,对某些缺乏疾病知识的受试者有可能误导,认为治疗结束,不再继续观察和治疗导致病情反复。






(五)结语


随着科技发展,知情同意甚至从传统的“文本+告知过程”的签署形式已逐步衍生出电子化、视频化的多元化过程。然而,无论知情同意以何种形式发展演变,有关知情同意的核心要素“信息、理解、自愿”自始而终须贯穿其中。从现有问题出发,增强相关法律法规内涵理解,在目前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框架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其文本逻辑内涵和价值表达,注重以受试者视角思考,确保“信息、理解、自愿”三要素公平公正性的充分体现,是解决现有知情同意书撰写问题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