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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Zhongguancun Shuimu Medical Technology Service Group was established in 2017 and is headquartered in the Beijing Yizhuang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It is committed to accelerating the process of registration and listing of innovative medical device products, and solving the "last mile" problem of industrialization for innovative medical device companies. The Group is the chairman unit of the Clinical Trial Branch of the China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 the executive vice chairman unit of the Application Evaluation Branch of the China Medical Equipment Association, and the chairman unit of the Medical Device Committee of the Beiji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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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干货 | 中国境内医疗器械开展注册临床试验确定其适应症的考虑

2021-04-05 18:47:55source | 网络

在明确适应症时,常常要考虑以下4方面:


▶ 01 “预期用途、适应范围、适应症”概念有何不同?


国内外监管部门对“适用范围”、“适应症”与“预期用途”的概念尚未完全的统一。各方角色对上述概念理解的偏差,结果是混淆使用这些概念,从而引起各方沟通理解上的误区;导致产品适用范围设置不合理而难以快速达成共识。


根据目前相关指南、文献资料[1-3]报道,这些概念的内涵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预期用途(Intended Use):宏观描述产品的原理机制与预期作用(如治疗/ 缓解病症或供诊断/ 治疗用或人体组织的破坏/ 切割)。


2)适应症(Indication for Use)详细描述医疗条件、人群、目的等,至少包括:

① 病症:疾病/ 症状的名称,分型,疾病的程度和阶段。

② 目标人群:年龄,性别,人种,手术史,病史等对患者的限定。

③ 适用部位:临床应用部位,接触方式。

④ 使用环境:具体科室的限制(如ICU 等),环境要求,手术术式,对操作者的要求,配用的器械或药品。

⑤ 临床应用方式(如持续监测或定期监测)。


3)适用范围:应根据具体产品特性,结合预期用途和适应症的内容综合给出。

各方应当辨析不同概念的差异,在概念达成共识后,结合预期用途(从产品的原理/作用机理方面考虑)和适应症(从疾病的临床诊疗方面考虑)综合得到产品的适用范围。



▶ 02  确定产品的适应症需考虑的方向


1)法规和指导原则:申报产品的指导原则中对于适用范围、适应症应包括的要素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如《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导原则》中要求在评价资料中体现“目标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要素;高频手术设备指导原则要求提供禁忌症、手术术式的内容;血氧仪指导原则、飞秒激光指导原则有对操作者的要求;椎间融合器指导原则要求体现配合使用的器械或药品。除了国内的指导原则,还可以参考国外监管机构如FDA同类产品的相关指南。


2)临床诊疗指南或专家共识:原理/作用机理非首创首研的产品,相关诊疗技术的临床诊疗指南中对于适用范围、适应症一般有详细的说明。如人工真皮类医疗器械,在《双层人工真皮临床应用专家共识(2019版)》、《天然真皮基质应用于创面修复的全国专家共识(2020版)》中,明确了相应产品的适应症“修复深Ⅱ度、Ⅲ度烧伤创面,瘢痕切除、松解术后的创面,外伤性全层皮肤缺损创面,慢性溃疡创面,供瓣区,肿瘤、痣等切除后的创面以及部分骨、肌腱外露创面等”。


3)同类产品资料:原理/作用机理非首创首研的产品,其同类产品的器械分类信息、注册信息、临床试验、临床研究文献资料中,一般有适应症的相关描述,可作为确定申报产品的重要参考。




▶ 03  确定适应症常见误区


1)适应症范围过宽:这类情况最为常见,申办者/研究者从市场开发的角度出发,扩大临床适用范围,但不熟悉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导致申报的临床适应症范围过宽:如心脑血管病的防治、用于妇科炎症、用于冠心病等,范围过大,包括不同的发病机制、不同的临床农现的多种疾病或一类疾病的多种情况(如冠心病包括心绞痛、心肌梗处等),致使进一步的临床研究设计和临床试验困难重重。


2)适应症缺少理论依据支持:部分中医类器械、物理治疗器械,缺乏现代医学理论、中医药理论和现代中西医药临床经验依据,导致确定的适应病症与器械所体现的功能不一致。


3)适应症范围和概念存在学术争议:医学的进展很快,对疾病以及某些病理状态的认识在不断变化,或者存在学术争议,如视疲劳、脑供血不足、非电离辐射病等。有的属于近年来新开始研究的疾病,对其疾病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发病机理、疾病转归等尚存在较多争议的疾病,如慢性疲劳综合症、轻度认知损害等。有的疾病虽然早有认识,但随着医学的发展,现在对其认识发生了较大变化,存在较多争议,如脑动脉硬化,神经衰弱等。在临床试验立项时应该尽量避免以此类病症作为适应症。


4)适应症确定不符合临床实际:例如选取的适应症为临床的常见的难治病、危重病,部分理疗类器械作为工具类器械(如红外理疗仪)选择临床难治的慢性病(膝关节炎)作为适应症,没有考虑到器械实际可能的疗效,不符合现在医疗器械临床治疗的实际现状。



▶ 04  注册临床试验中能否纳入不同适应症?


1)首要考虑是否合规

需考虑医疗器械法规/指南是否限定了注册临床试验的适应症类型,尤其是具体产品是否符合指导原则中对于适应症纳入的要求。


2) 其次考虑是否合理

是否有公认的统一的评价体系来评价不同适应症,需考虑临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① 评价指标:对于纳入同一临床试验的适应症,应该能用相同的评价指标来评估,而且不同适应症评价指标的测量方法、评价时间应该相同。例如防粘连聚果糖,主要评价指标相同,但是次要评价指标是不同的(各适应症的评价量表不一样,具体部位的临床终点不同),就不适合将其纳入同一个临床试验。

② 符合统计学要求: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与主要评价指标的预期值和目标值、界值的确定需要有相关证据支持,不同的适应症的样本量分配应符合统计学要求。例如,伤口包扎敷料,急性创口和慢性难愈合的创口,选择伤口愈合时间来评价其有效性,两者主要评价指标的数据异质性过大(普通创口愈合时间7天左右,慢性难愈合创口愈合时间长达30天),不宜放在同一个临床试验进行评价。


3)还要考虑是否合适

注册临床试验要评估临床试验实施的可行性和风险收益比:

① 对照产品的适用范围:如果临床试验采用的是阳性对照,尤其采用同类产品/类似产品,申报产品的适应症选取不能超过对照产品的适用范围。

② 临床试验实施可行性:考虑到不同适应症的病人异质性、入组速度不同、不同科室的协调等问题,应权衡临床试验实施的风险收益比。

③ 产品的应用:产品的注册临床试验,往往需要考虑投入产出比、风险收益比,在科学合理的适应症集合中,从产品研发策略、临床应用范围、市场需求等因素出发,根据优先权重分配资源是合理的策略。



#参考文献

[1] 贺伟罡, 王泽华, 刘柏东,等. 对预期用途、适应范围、适应症等概念的辨析与思考[J].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 2018, 024(009):60-62,149. 

[2] Federal Gr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21.814.20.[Z].1986-06-30. 

[3]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The 510(k) Program: Evaluating Substantial Equivalence in Premarket Notifications [510(k)]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Z].201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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